聖馬可小學校友會 (前聖巴西流小學) ST MARK'S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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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會章
入會方法
聖馬可小學校友會會章
(
一
)
總綱
1.1 名稱
本會定名為「聖馬可小學校友會」,英文名稱為「St. Mark’s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
「本會」,而聖馬可小學(
前聖巴西流小學
)
簡稱為「母校」。
1.2
會址
香港筲箕灣柴灣道71
號聖馬可小學
1.3
網址
http://www.stmarksprischool.edu.hk
1.4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獨立組織;宗教及政治立場中立。
1.5
宗旨
1.5.1
擔當校友與學校溝通之橋樑,加強彼此間之聯繫。
1.5.2 促進校友間之聯絡及認識,發揮團結互助精神。
1.5.3
為校友提供一個回饋母校的渠道。
1.5.4
為會員提供活動及福利。
1.6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任何本會的會議、活動及文件除特
別指定外應以中文表達或顯示。當中文及英文同時出現時,
應以中文的解釋為主。
1.7
會章內容以幹事會的詮釋為準
(
二
)
會籍
2.1
顧問︰由母校現任校長和副校長擔任,負責指導及監督
一切會務,可列席幹事會會議。
2.2
基本會員︰
2.2.1
資格︰凡曾畢業於聖巴西流小學(1965-2004年度)
或聖
馬可小學(2005年度開始)之校友,經申請及
繳交會費
後,可成為基本會員。
2.2.2
義務︰遵守本會會章、繳交會費、出席會員大會
及服從大會決議。
2.2.3
權利︰
2.2.3.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可享有本會
一切權益。
2.2.3.2
於會員大會享有發言權,動議表決權及
選舉權。
2.2.3.3
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之會員始有被選舉
權。
2.3
名譽會員︰
2.3.1 資格︰現任或曾任職母校的校長及教師皆可申請
為
名譽會員。
2.3.2
義務︰遵守本會會章、出席會員大會及服從大會
決議;不須繳交會費。
2.3.3
權利︰
2.3.3.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可享有本會一
切
權益。
2.3.3.2
於會員大會享有發言權,動議表決權和選
舉
權,但無被選舉權。
(
三
)
會費
3.1
凡繳付港幣
50
元之校友,均可成為永久會員。
3.2
幹事會有權提出對會費作適當的調整,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3.3
所有已繳交之會費一概不予發還。
3.4
會費將用作本會營運開支。
(
四
)
組織
4.1
會員大會
4.1.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校友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4.1.2
會員大會由幹事會主席召開,每年二月至三月舉行。每
年
須最少召開一次。
4.1.3
會員大會之職權
4.1.3.1
通過本會之會務和財務報告
4.1.3.2
議決幹事會或會員提出之議案
4.1.3.3
選舉、委任和罷免幹事會委員
4.1.3.4
通過及修改會章
4.1.3.5
選舉
、
提名
校友校董
及提出取消
校友校董註冊
4.1.4
會員大會規則
4.1.4.1
幹事會主席為會員大會的當然主席。
4.1.4.2
會員大會議程須於會期前最少十四天通告各會員。
4.1.4.3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以不少於
十五名
本會會員親身
出席為有效。
4.1.4.4 如在會員大會開始後一小時,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
出席,則主席須要宣佈流會。會員大會必須在十四
天內再次舉行,在會期前七天通知各會員,屆時法
定人數為
八名
會員親身出席,方為有效。
4.1.4.5
會員大會內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者通過,方
成定案。若讚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擁有額外
一票以作決定。惟解散校友會及修改會章的議決,
須參照本會章第六條及第七條的方法處理。
4.1.5
特別會員大會
4.1.5.1
如有需要,過半數幹事或在接獲最少
十名
本會會員
(不包括名譽會員)書面要求召開會議,並列明討論
事項後,主席須在接到書面要求的一個月內召開特
別會員大會。
4.1.5.2
特別會員大會的議程須於會期前七天通告各會員。
4.2
幹事會
4.2.1
幹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議決
之議案。
4.2.2
幹事會之職責
4
.2.2.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案及辦理日常會務;
4.2.2.2
策劃本會一切的工作及活動;
4.2.2.3
制訂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財政預算。
4.2.3
架構及職權
幹事會幹事最少6人,最多9人。
主席(必須1人)︰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幹事會會
議;領導幹事處理會務。
副主席(1人)︰協助主席處理會務;當主席缺席時,則代
履行其職權。
文書(
必須
1人)︰準備會議議程及撰寫會議記錄;處理本
會一
切文書工作。
司庫(
必須
1人)︰處理收支帳目;製作財政預算及財務
報告,交幹事會審核;於會員大會中報告財政狀況。
(當主席和副主席缺席時,則代履行其職權)
宣傳及聯絡(最少1人)︰負責聯絡會員、宣傳及推廣本
會活動。
康樂(
最少1人
)
︰策劃及推行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校方代表(1人): 由校方委任,作為校友會及校方間之橋
樑,以助會務的推行。
4.2.4
幹事職責
4.2.4.1
幹事須出席最少
50%
幹事會會議。
4.2.4.2
所有幹事皆為義務性質。
4.2.4.3
未經幹事會議決通過,不得利用本會接受任何利
益;有需要時,須向本會申報有關之利益。
4.2.5
幹事會會議
4.2.5.1
每年開會不少於兩次,由主席召開,會議議程須
於開會前最少一星期送交各幹事。
4.2.5.2
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4.2.5.3
會議中若有議案要表決,須由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
為有效;如有同票情況,主席擁有額外一票以作決
定。
4.2.6
幹事會選舉
4.2.6.1
幹事會之任期為兩年(即四月一日至兩年後之三月
三
十一日),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六
年。
4.2.6.2
在幹事任期將屆滿,應屆幹事會應於會員大會舉
行前兩個月通知各會員,並邀請會員參選。所有
參
選表格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一個月寄回母校。
4.2.6.3
選舉將於會員大會中由出席之會員投票決定,得
票最多的八位候選人當選為幹事;若遇同票情
況,將於會員大會中即場以不記名的方式投票,
以票高者當選。如參選人數是
五至八位
,全體幹事
則自動當選,職位會以幹事互選方式進行,結果
會
於一個月內通知各會員。
4.2.6.4
新選出幹事應於會員大會後一個月內舉行首次新任
幹事會會議。
4.2.7
離任
幹事辭職(以書面一個月前申請)或其他原因出現空缺,
幹事會可邀請其他合適會員接任。若空缺職位為主席,
則由副主席補上。
(
五
)
財政
5.1
一切支出,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
5.2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5.3
司庫負責將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銀行。提取款項、
支票須由校方代表及主席或司庫同時簽署,並加上本會印
章,方可生效。
5.4
每年財政年度完結時,司庫須編製一份財政報告,由義務
核數員審核後,呈交周年會員大會通過。
5.5
幹事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惟單次支出超過港
幣10000元,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5.6
本會可接受任何合法形式的捐獻。
(
六
)
校友校董提名
6.1 本校友會為認可團體可執行校友校董選舉及提名被選人士
註冊為校友校董。
6.2 所有校友
(
基本會員或非基本會員
)
均有權
參與校友校懂選
舉。
6.3 校友
校董
的選舉附則由校友會幹事會經諮詢所有校友會會
員後制定。
6.4 校友會幹事會必須保持整個校友校董選舉為公平、公正、
公開。
(
七
)
解散
7.1 必須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方法,召開會員大會,動議解
散校友會,並 經出席會員大會的百分之九十或以上的會
員
通過,方為有效。
7.2 解散時,若有任何盈餘及資產,應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捐贈
給學校或慈善 團體。
(
八
)
修改會章
本章則如有任何修改,須經幹事會提出,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九) 附則
9.1 幹事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任何一項,毋需經會員大會通 過,若得超過半數幹事的同意下,幹事會得向其警告或撤 銷其幹事之職務及開除其會員會籍︰
9.1.1 違返會章或不服從會員大會決議案者;
9.1.2 擅用本會名義或個人行為損害本會名譽者;
9.2 本會在宗教及政治立場上嚴守中立;未經幹事會議決通過,不得以本會之名義主辦、合辦及參與任何宗教及政治組織之活動。
本會章有待2017年3月11日舉行的會員大會通過。